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除以下股东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
其中:交易系统:2023年1月13日交易时间
互联网:2023年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区大洋电机广丰厂区技术中心大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鲁楚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97,274,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71,465,237股的37.8363%(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381,094,428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9,629,191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2,371,465,237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80,257,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71,465,237股的37.11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016,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71,465,237股的0.7176%。
以上总股本及股东持有表决股份数额均以2023年1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及股东持股数量为准。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参会。公司聘请的律师以视频会议的方式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计划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8,459,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7%;反对8,808,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17%;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149,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376%;反对8,808,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06%;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计划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8,459,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7%;反对8,808,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17%;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149,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376%;反对8,808,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06%;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领航计划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8,459,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7%;反对8,808,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17%;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149,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376%;反对8,808,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06%;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委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宋夏灜洁律师、付婉晔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载在2023年1月14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五、备查文件
1、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4日